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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流程 | 专利优先权 | 专利权人注意事项

何谓专利: (智财局专利Q&A) 当任何人有一发明或创作,为维护其权益,向智慧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之规定,而授与专利权,这种权利就是专利权。物品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享有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为贩卖之要约、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方法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贩卖、为贩卖之要约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

专利种类及年限:

类别
专用年限
定义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
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12年
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通过视觉诉求之创作
参考资料: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及行政救济:

请参考官方网站: 专利情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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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与台湾签订互惠保护协定,专利优先权相互承认之国家(即所谓国际优先权):

何谓国际优先权?(参考来源) 国际优先权制度首先揭 于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第4条,明定会员国国民或准国民在某会员国申请专利后,再到其他会员国提出相同之专利申请时,得依专利种类之差异分别给予12个月或6个月的优先权期间。此制度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不致于在某一会员国申请专利后,因公开、实施或被他人抢先在其他会员国申请该发明,以致不符合专利要件,无法取得其他会员国之专利保护。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会员或与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外国第1次申请专利,以该外国申请之专利申请案为基础,于12个月(新式样为6个月)期间内在我国就相同技术申请专利者,申请人得主张该外国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作为判断该申请案是否符合新颖性、拟制丧失新颖性、进步性及先申请原则等专利要件之基准日,此即国际优先权。 我国虽非巴黎公约成员国,惟按照TRIPS第2条规定,TRIPS会员体有遵照巴黎公约实体规定之义务。因此,我国加入WTO之后,对所有WTO会员(148个会员国WTO | Understanding the WTO - members),均给予优先权主张之待遇。

依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外国申请人非属 WTO 会员之国民且其所属国家非互惠国者,若于 WTO 会员或互惠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即准国民),亦得主张优先权。

※ 得主张WTO会员及互惠国之优先权的期日(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五章2-5-2)

我国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成为WTO会员,WTO会员之国民及准国民得主张之优先权日为自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互惠国国民主张国际优先权者,所主张之优先权日不得早于该互惠国与我国之互惠公告生效之日;而依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九十经字第○七一四○九号令民国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准国民之国际优先权的规定,修正为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主张优先权者,得主张之优先权日为自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此外,后申请案申请人所属之国家及受理优先权基础案之申请的国家涉及多个互惠公告生效日者,所主张之优先权日不得早于其所涉及最晚之互惠公告生效日。

以下为我国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成为WTO会员之前,曾与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之互惠国及互惠生效日期:

国家

生 效 日 期

备 注

澳大利亚

83年(1994) 11 月4日

发明、新型、新式样

德国

84年(1995) 6 月1日

发明

84年(1995) 7 月6日

新型

瑞士

85年(1996) 1 月1日

发明、新型、新式样

日本

85年(1996) 2 月1日

发明、新型、新式样

美国

85年(1996) 4 月10日

发明、新型、新式样

法国

85年(1996) 9 月1日

发明、新型、新式样

列支登斯敦

87年(1998) 4 月1日依该国与瑞士(1978)签订之「专利保护条约」

发明、新型

英国

89年(2000) 5 月24日

发明、新型、新式样英属国家非英国,尚未列为互惠国

奥地利

89年(2000) 6 月15日

发明、新型

新西兰

89年(2000) 12 月19日

发明、新型、新式样

荷兰

90年(2001) 12 月17日

发明、新型

参考资料: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取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注意事项:

  1. 专利权人得以将其发明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实施。
  2. 专利权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份让与他人。
  3. 专利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实施,非经向专利专责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4. 专利权人逾应缴专利年费之补缴期而不缴费者,专利权自原缴费期限届满之日消灭。
  5.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包装上附有专利标记及专利证书号数,并得要求实施权人为之,其未附加标记致他人不知为专利品而侵害其专利权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6. 专利权之诉讼为告诉乃论,其告诉应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为之,或自侵权行为日起十年内为之。
  7. 申请联合新式样,以完整保护该专利(品),防止他人以回避专利之手段,以近似之商品混淆欺蒙,导致专利权人之权利受损。
  8. 专利权人的资料如地址、公司负责人、公司名称…等若有变更时应立即通知本所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防特殊情况发生。
  9. 为便于拓展外销国际市场,于国内专利核准后,专利权人如欲申请大陆及其他国外专利之注册 ,请同时通知本所办理暂缓公告,以利国外专利之申请,防止造成日后专利之瑕疵。
参考资料:经济部智慧财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