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商標簡介 列印

專利

類別
申請所需文件
准駁(月)
審查制度
專用年限
特許
21
登錄制
自申請日起20年
實用新型
04~06
登錄制
自申請日起6年 (1994/1/1- 2005/3/31申請)
自申請日起10年(2005/4/1後申請)
意匠
09~12
實審制
自註冊日起15年
自註冊日起20年(2007/4/1後申請)
  1. 日本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開,並自申請日起3年內可要求實審。
  2. 申請人若欲較早得知審查結果,申請時可同時請求實審。
  3. 台灣與日本有簽定互惠條約,申請人可主張優先權。
  4. 日本為巴黎公約之會員國,可於會員國間主張優先權。

商標

申請所需文件
准駁(月)
審查制度
專用年限
商標
委任狀
12~18
審查制
自註冊日起10年
  1. 自1997年4月1日起,日本商標申請,可一次跨類申請。
  2. 商標延展時,不需再實體審查及呈送商標證明。
  3. 廢止連合商標。
  4. 外國著名商標若他人以類似或相同商標於日本提出申請,將被駁回。
  5. 商標權被侵權時,可向日本海關提出阻止輸入。

參考資料:JPO